在強奸案件中如何認定是自愿還是強迫
上訴人:王xx
2007年,王xx在大余縣城網吧上網時結識被害人郭某某。
2008年9月1日晚,王xx與郭某某在網上聊天,郭某某讓王xx幫其介紹工作,王xx說讓其到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飯,每月工資1500元。郭某某信以為真,讓王xx帶其到山上看一下情況。次日下午3時許,王xx騎摩托車接郭某某到其在西華山工作的修理店。當晚7時許,郭某某要求王xx送其回縣城,王xx遲遲不肯。晚上10時許,在郭某某的一再要求下,王xx騎摩托車搭載郭某某下山。
在下山的途中,王xx提出想與郭某某發生性關系,郭某某不肯。王xx恐嚇郭某某說:“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脫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這。我以前也是這樣對一個女孩的,后來還叫了幾個男的來糟蹋那女的。”郭某某受到威脅后不敢反抗,王xx趁機與其發生性關系。后王xx騎摩托車搭載郭某某至縣城工業城路口時,郭某某趁機逃離跑進一超市,打電話給其男友,兩人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王xx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郭某某是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請求改判其無罪。
【裁判要點】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王xx以威脅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xx的上訴意見與事實、證據不符,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界點評】
強奸行為根據犯罪對象的不同,分為以婦女為犯罪對象的典型強奸行為和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犯罪對象的非典型強奸行為。本案屬于典型強奸案,典型強奸在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典型強奸罪成立與否的關鍵要素。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婦女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為由進行辯解,本案被告人就是以此為由提出上訴的。
正確判斷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否自愿與被告人王xx發生性關系,是對被告人準確定罪的前提。是否自愿,為主觀因素,很難闡明,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被告人的行為方式,結合被害人事后的反應綜合判斷。
首先,考察本案被告人行為方式。典型強奸行為方式主要有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三種。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實踐中適合為常見的一種行為方式,也是適合好認定的一種。相對來說,脅迫手段表較難認定,不管威脅的具體內容如何,只要威脅達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構成認定強奸行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言語恐嚇,足以到達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應被認定被告人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其性交。
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應。本案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強奸后,尋找時機立即報案,說明其主觀意志并非自愿。
綜上,法院對本案被告人王xx犯有強奸罪的認定是非常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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