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小李伙同同案小楚酒后騎摩托車在宜陽縣某鎮一村莊附近見到初中生陳某(13歲)、孫某14歲及孫某的弟弟,小李和小楚采取持棍棒及語言威脅的方法趕走孫某的弟弟及聞訊趕來尋找陳、孫二人的多名教師,強行將陳、孫二人帶到一旅社。小李在108房間對陳某實施了強奸,小楚在105房間欲對孫某實施強奸,因自身原因未得逞。小李得知已有人報警后,騎摩托車送陳、孫二人返回,途中強奸了孫某。
二、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情節惡劣”?
公然暴力劫持二名未成年少女,且對二名未成年少女先后實施強奸。符合認定強奸罪“情節惡劣”的標準。
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屬于情節加重犯的內容。與該款第二至五項明確列舉加重情節或者加重后果不同,第一項屬于原則性規定?;趯嶋H發生案件的復雜性、多樣性,過于具體的列舉式規定難以涵蓋所有需要予以加重處罰的情節,原則性的規定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審理案件時對需要加重量刑的行為科以同其犯罪的嚴重性相適應的刑罰但是由于原則性規定本身內在的模糊性,具體適用時容易產生爭議,需要確定一定的標準。
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一法定刑檔次內的量刑情節所體現的罪責應當相當,故認定“情節惡劣”的標準,應當與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二至五項所列情形的嚴重性相當,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1、選擇特定犯罪對象實施強奸,被害人不具有一般人的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極弱,如強奸無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奸行動不便的孕婦,強奸身患重病、無法抵抗的患者;2、在公共場所公然劫持被害人后實施強奸,對抗社會意圖明顯;3、采用殘忍的暴力手段或者在強奸過程中以十分下流的手段肆意蹂躪等損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實施強奸,如強奸被害人過程中施以凌辱、虐待等;4、長期多次對同一被害人進行強奸,即行為人在某段相對較長時期內連續多次反復強奸同一人,通常有“霸占”被害人為自己性工具的意圖;5、其他具有相當危害程度的情形,如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強奸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等等??傊?,因司法實踐的復雜性,判斷是否屬于強奸“情節惡劣”,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從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諸多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李伙同楚公然采取持棍棒及語言威脅的方式,在學校附近趕走多名教師及被害人孫某的弟弟,強行將兩名未成年女學生劫持,李先強奸其中一名幼女.在得知有人報警后,又強奸另一未成年被害人。李的強奸行為雖然不符合“強奸多人”、“在公共場所強奸”、“二人以上輪奸”等刑法明確列舉的加重情形,但是,綜合考察,李公然暴力劫持二被害人后實施強奸,且針對的對象是兩名未成年少女,且在已知曉有人報警的情況下,仍在“送返”被害人途中強奸了第二名被害人,其實施犯罪的整個過程體現出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總體上與刑法第236第三款第二至第五項所列的單項加重情節的危害程度相當,二審認定小李強奸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量刑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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